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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合同审核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9-04-03 10:42: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合同签订活动,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改革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我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  合同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主要包括(不含人事劳务合同等):

(一)学院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类合同(以下简称采购类合同);

(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合同以及学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类合同(以下简称科研服务类合同);

(三)学院各部门承办的培训服务类合同;

(四)资源出租类合同;

(五)各类合同的变更、补充协议。

第四条  单笔或单项金额在2万元及2万元以上的经济事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科研服务类、培训服务类、资源出租类合同无论金额大小均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章  审核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各系科、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

第六条  合同审核工作按类别进行管理。教务处负责审核科研服务类合同(重点审核项目立项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内容),党群工作部审计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科研服务类之外的其他合同。

学院合同专用章由党群工作部审计工作办公室归口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  合同审核部门负责审核、修改拟签订合同的内容,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党群工作部审计工作办公室负责合同文本的归档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审核内容

第八条  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法性审核

审核合同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条款或内容,是否存在导致学院合法权益受损或承担额外法律责任风险的条款和内容。

(二)一致性审核

1. 对方主体的合法、资信、资质、经营范围与合同标的、内容一致情况;

2. 合同条款与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询价资料、评审纪要、立项书等资料的一致情况。

(三)完备性审核

1. 合同条款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合同各方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包括质保期或保修期、项目完成期限等)、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办法。

针对不同类别合同,应相应增加以下条款:成果与知识产权归属;合作方式;合作内容;验收(考核)标准;售后服务;审计费用承担方式、履约保证金约定等。

2. 签批手续

合同送审前需进行会签,除本部门经办人、主要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签批外,还需完备下列手续:

(1)采购类和资源出租类合同,须经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及分管采购工作的院领导签批。

(2)科研服务类合同,须经教务处负责人及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签批。

(3)培训服务类合同,须经相关院领导签批。

                          第五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合同由本院人员送审,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同时须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采购类及资源出租类合同

1. 招标采购的,须报送合同传阅审批单、招投标文件、评标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等。对经招标需考察的项目,还应报送经资产管理处签字盖章的考察报告等材料。

2. 非招标采购的,须报送合同传阅审批单,经资产管理处签字盖章确认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的谈判纪要、磋商记录、询价资料、单一来源情况说明等资料。

(二)科研服务类合同

须报送合同传阅审批单、项目立项书或计划任务书等资料。其中,重大项目(指理工科单项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文科单项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横向项目)合同,需提供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的可行性论证意见、法律顾问审核意见及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意见等材料。

(三)培训服务类合同

须报送合同传阅审批单及其他要求送审的材料。

第十条  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审核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学院采购规定的;

(二)送审资料不全、签批手续不完备、合同文本不正确的;

(三)条款不完整、条款涵义不明确、条款与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四)外单位人员送审的;

(五)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  为确保合同条款完备、涵义表达清晰、责权区分明确,合同审核过程中,合同审核人员应注重沟通和协调,以确保合同各方责、权、利得以保证、不受侵害。

第十二条  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合同审核职能部门应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实行会审制度。

                           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审核后,需要修改的条款,由送审单位(部门)的负责人或经办人与合同的其他方洽谈修改。

第十四条  合同经审核无误、各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合同,还须经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核签字)。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合同并实施过程监管。如果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形,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需变更,须按原合同审核程序送审;遇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意保存有关证据;在对方提出因不可抗力影响其履行时,应当及时要求其提交有效的证明文件。同时用户单位将经合同各方同意解除的书面说明送达原合同审核部门备案后解除。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党群工作部审计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合同审核台账、整理相关审核材料并予以存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过程中,学院各单位(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并签字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合同审核职能部门对审核人员的授权须恰当、职责明确,不相容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以确保合同审核时职责清晰、权限恰当、时限合理。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并按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牟取私利、泄露秘密,否则学院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群工作部审计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采购合同审核管理办法》(宁师中北〔2018〕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