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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关于对领导干部 收受礼品礼金实行登记的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9-04-03 11:03:0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上交收受礼品礼金的登记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礼品礼金,包括:

(一)礼品,指实物类礼物。

(二)礼金,指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有价证券(包括银行信用卡、储蓄卡,股权、债券等,其他金融产品)、支付凭证(包括消费卡、购物卡、加油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电子礼金(包括“电子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会员卡等。

第三条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不得接受与其主管业务有关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礼金等财物。

第四条  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按当地市场价折合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均须登记,200元以上的必须上交。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礼金、会员卡等礼金,不论数额多少,一律上交登记。

第五条  礼品礼金的受理登记上交部门为党群工作部。

第六条  按规定须上交登记的礼品礼金,受礼人应自收到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的,自回校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上交登记逾期未上交的视同收受。

第七条  受礼人须主动向党群工作部登记上交所收受的礼品礼金,并填写《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礼品礼金上交登记表》(附件1)。党群工作部经办人员受理后,应向登记人出具《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礼品礼金登记凭证》(附件2)。

第八条  党群工作部须加强对上交登记礼品礼金的管理。指派两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礼品礼金的收交、登记和保管工作;建立台账,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第九条  学院成立专门的礼品礼金处理工作小组,对上交的礼品礼金进行研究处理。礼品礼金处理工作小组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组成。现金由党群工作部及时上交学院财务处专门账户;其他形式的礼品礼金,经工作小组研究,填写《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礼品礼金处理审批表》(附件3),经领导审批后,移交相关部门,用于学院公务活动或者作为学院固定资产使用。

第十条  礼品礼金处理工作小组须对礼品礼金登记上交与处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应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不按时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须责令有关人员及时如实登记、上交,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其他人员收受的礼品礼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