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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南京师范大学第十六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积极实践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党内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群工作部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通过提醒、函询和诫勉,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

第二章 提醒

  第四条 党群工作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 提醒对象由党群工作部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学院纪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应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由院领导或者院领导委托的党群工作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党群工作部应在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并要求该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三章 函询

第七条  党群工作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应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党群工作部提出意见,报经学院纪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函询程序

(一)填写《函询审批表》报经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指派专人将《函询通知书》直接送达被函询人,或以挂号信形式邮寄送达被函询人。《函询通知书》在送达过程中,应确保被函询人本人接收。同时,将函询事项告知被函询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函询人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须就函询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群工作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1. 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2. 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3. 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四)根据函询或者调查了解,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并呈报院领导审批。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及时将处理意见、被函询人提供的书面说明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章 诫勉

  第十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经查实后,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个人擅自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制造无原则纠纷的;

  (三)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五)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汇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七)未严格执行《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用人失察失误的;

  (八)违规插手、干预学院采购工作的;

  (九)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师生员工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一)在巡察、经济责任审计、民主测评中发现有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并查实的;

  (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三)其他需要诫勉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党群工作部提出意见,报经纪委书记或书记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

  第十三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根据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十四条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诫勉的,党群工作部应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诫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具体时间;

  (五)进行诫勉的责任部门的名称;

  (六)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第十六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评奖评优的资格,影响期为六个月,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十七条 诫勉六个月后,党群工作部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彻底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党群工作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等材料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律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打击报复反映问题人员。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更新时间

    2019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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